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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三十而已》,顾佳能否要回花在小三身上的钱?
发布时间:2020-08-17  发布者:  关键词:民典法

《三十而已》从大火到落幕

最让大家心疼的便是完美人妻顾佳

在顾佳全心全意带孩子照顾老人、周旋太太圈扩展人脉、辅助丈夫开公司的时候

许幻山竟然被刚毕业的“绿茶”林有有攻陷,日常出轨

小三林有有甚至“逼宫”顾佳

顾佳霸气回应

你们吃过多少次晚餐,开过多少次房,酒店的钱,你的房租,一笔一笔给我算清楚,他为你花的每一分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的财产,我有权利让你还回来

那么,在如今民法典时代,顾佳到底能否追回这些财产呢?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也对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丈夫擅自将财产赠与情人的案件可以发现无论是从法院的层级还是地域分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普遍。大多数法院认为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无效,极少数法院认为即使丈夫违背道德但是财产处分的民事行为仍然受到法律的保护。

对于丈夫擅自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形,倘若没有触及公序良俗的底线,那么即使超越了日常家事的范畴,也并不能全然否定赠与合同的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效力不及于夫妻另一方,另一方无需连带。

但是倘若不认可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如果其动机符合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定性其为无权处分更为合适。如果将其认定为效力未定合同,那么夫妻另一方将因此获得此效力待定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此外,司法实践中个案差异很大,故而个案正义的实现需要综合法理、情理等多方因素去考量和权衡。若赠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譬如用以维持不为道德所允许的婚外不正当关系,则对夫妻双方均属无效,“第三者”应当全部返还财产。

提摩太·凯勒在《婚姻的意义》中提到即便我们当初找对了人,过不了多久,对方会变。因为婚姻这件人生大事意味着:我们一起走进去,就不再是原来那个人。倘若有一天对方变了,婚姻和爱情离我们远去,记得依旧要爱自己,将属于自己的权利牢牢攥在手里,相信法律会给予遍体鳞伤的你最后和最好的慰藉和温情,弘嘉见证你的幸福,亦拯救你的不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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