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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必须知道的事项
发布时间:2020-09-28  发布者:  关键词:遗嘱

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才可能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34 -1139条的规定,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六种形式的遗嘱。也就是说,只有这几种遗嘱才可能有效。

《民法典》对这六种遗嘱有效条件的要求是不一样的,现分述如下:

1、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但上述的那些规定只是这些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根据《民法典》总则及其他编的规定,除前述条件外,一份有效的遗嘱尚须满足以下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内容合法。内容违法的情况下可能导致部分或者整个遗嘱无效。

以上是遗嘱有效的条件,以下情形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1、伪造的遗嘱无效。

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值得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囿于专业所限,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会到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不包括公证处,公证遗嘱是法定的遗嘱类型之一)为其提供专业的服务,律师等专业人士也会通过见证等方式来为立遗嘱人进行见证服务。在自书遗嘱的情况下,律师见证并不是遗嘱的效力条件,但可以通过律师见证,录音录像等附助证据来证明其效力。当然,在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如果律师充当的是见证人的角色,律师的见证就是该类型遗嘱有效的条件了。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在实践中,除公证遗嘱外,其他几种遗嘱形式有时候是一起出现的。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在立遗嘱的过程也进行了录音录像。这时候的区分,要充分考虑立遗嘱人的意愿。无论哪种形式,录音录像作为法定的证据来支持证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的有效性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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