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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未告知丈夫私自打胎 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发布时间:2020-10-27  发布者:  关键词:生育


近日,三十多岁的小李来到法院,要求与妻子小张离婚,与众多离婚案件一样,在诉状中离婚的理由部分,小李描述为感情基础薄弱、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生活中无法交流和沟通。后该案经立案进入审理阶段。在庭审中, 小李在承办法官的追问下,终于满腹委屈的说出了实情。原来,小李和妻子都有一份不错的工作,小李的父母也已退休在家,老两口迫切的盼望着能早日抱上孙子。奈何儿子儿媳都属于事业的上升阶段,尤其是妻子小张,怕生育影响事业的黄金期。就在两个月前,小张瞒着小李,独自做了引产手术。


小李得知真相后,认为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决定起诉要求与小张离婚。承办法官向小李释明,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这里,所谓“确有必要”主要是指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又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又如女方怀孕系与他人婚外情所致,为防止矛盾激化,发生意外事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受理的,也可以受理,但就具体案件来说,是否受理,由法院审查后才能决定。如果法院认为其理由充分,一般应予受理。如小李不能就法院确有必要受理其离婚诉讼予以证明,那么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原告小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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