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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同虚设的规定 要它何用 ----律师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股东身份信息仍然需要法院的调查令
发布时间:2022-08-31  发布者:  关键词:

2020年7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律师们一片欢呼之声,叫好之声。因为,根据该《通知》第一条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而根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5条第3款的规定,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里面最重要的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了。


如果律师能够查询这些信息,意味着许多案件立案更方便快捷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公司被吊销或者被股东注销,需要以股东为被告,而当事人不知道股东的身份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法院以被告身份信息不准确为由不给立案,因未立案也不给开调查令。而企业登记机关又要求律师提供法院的调查令才给查询股东身份信息。

   这样就陷入了一个死循环,导致迟迟无法立案,当事人诉讼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这也是广大律师对于该《通知》欢迎的原因。当时,我看到这个《通知》时也很是激动,还写了一篇文章,《律师福音---律师查询企业档案新规》,天真的以为,长期困绕律师们的一个重大问题解决了。然而,激动之后发现是井底捞月 —— 空欢喜。

就在上周,我们两个律师按照这个《通知》上所列的手续兴高采烈地到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查询一个被股东自行注销的公司的股东身份信息时,却被告知,仍然需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我们拿出这个《通知》和工作人员理论,但工作人员不屑一顾,说一切以他们那个告知牌上要求的材料为准。而告知牌上明确写着律师查询公司股东信息时要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这么好的《通知》又成了一纸空文。就像法律对于立案的要求,被各地法院的内部通知轻飘飘地随意改变一样,让人无所适从。

再好的法律,再好的规定,再好的通知,在实践中得不到执行,也只是一纸空文,除了增加人们的怨气和失望,没有一点好处!希望这个《通知》能落到实处!否则的话,还不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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