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一户欧阳姓家庭,家中兄妹四人,因一成员患病故决定卖房看病,并经过协商四人均同意所售房款平均分配,每人平分到AA万元,再由欧阳1、欧阳2、欧阳3共同提款资助欧阳4看病,每人提款A万元,保证欧阳4的收益比其余三人多B万。
.....但不久后欧阳4病故,并把其余三人共同资助的钱作为了遗产让其妻子进行了继承,因此欧阳1对此对欧阳4的妻子进行了上诉,一审判决驳回了欧阳1的请求。欧阳1不服一审判决,并进行了再次申诉,并表示在商量资助他时讲明是给他治病用的他本人提出卖房是为了治病,我们资助他也是看在兄妹情意及患重病的份上,我们兄妹都患有多种慢病,且都是企业退休的,A万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数字,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和普通人的人际交往。虽然遗嘱中并未写明我们资助他看病,但是并不表明事实不存在,并且把资助款作为了其妻子的遗嘱继承违背了资助人的意愿,因此对此进行了二次申诉。
.....但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无法证实欧阳1关于资助欧阳4的资金系专款用于治病的主张。本案中,欧阳1等人资助欧阳4的行为法律性质为赠与,且不存在赠与人取回赠与财产的法定或约定情形。
.....赠与财产一经交付即为受赠与人的财产,在其死亡后为遗产。所以其妻子进行继承并不存在无效情形。
.....所以原审法院认定其不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