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天津的崔一、崔二、崔三、崔四状告崔五和崔六,要求分割其父母遗产。
........崔老汉与冯老太共生育二子、四女,分别是崔一、崔二、崔三、崔四、崔五、崔六。崔老汉于1991年去世,冯老太于2006年去世。
........崔老汉去世事后,冯老太和崔五住在一起,崔五照顾冯老太生活起居。其间将冯老太的钱款取走购买了一套房,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6年,四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崔五所购房屋属于崔老汉与冯老太的遗产,应属子女六人共有。后被告崔五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将该房屋出售,所得价款51万元。原告认为二被告将售房款据为己有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利益,故原告呈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依法分割父母留下的房屋出售款51万元;
........崔五说签协议是被迫签署的,又出具一份律师见证遗嘱,但该律师见证书载明“遗嘱内容经本人确认后,冯亲手在见证律师面前按下手印”,但该遗嘱仅有冯名章,没有冯按手印、没有律师事务所公章、没有见证律师执业基本身份情况。
........法院意见是该律师见证书既无律师事务所盖章亦无冯老太捺印,其真实性无法证实,该律师见证书本院不予认定。
........判遗产按法定继承,鉴于崔六在购房中出资6000元,对遗产形成有较大贡献,可以适当多分。崔五在2003年以后和冯老太共同生活,对冯老太尽赡养义务较多,可以适当多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可由崔五继承10万元,崔六继承12万元,崔三、崔四、崔五、崔六平均继承72500元为宜。
........立遗嘱找律师,找专业律师,找认真负责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