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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瑞典撒泼及国内高铁火车 霸座事件看国内契约精神和执法权的缺失
发布时间:2023-08-19  发布者:吕西锋  关键词:瑞典撒泼|高铁男|高铁女|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警察执法

近期引发国内网民高度关注的两件事值得我们反思。一是一家三口中国游客因提前到达宾馆欲霸占宾馆大堂沙发休息,因工作人员拒绝,开始采用国内惯用的,屡试不爽的妙招----一哭二闹上吊打滚撒泼,高呼“警察杀人了”!但是未曾想他们这种勇敢地“将无耻进行到底”的方法在国外行不通人家国外警察才不管你躺不躺,该怎么办就是怎么办,你敢躺我就敢抬,照样扔到该扔的地方去,对于这种无赖,有的是收拾你的手段,到处都有摄像头,还有执法记录仪,只要执法没毛病,你爱上哪闹上哪闹去。

可怜的是国内的广大网民们,在未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一通大呼小叫,恨不得立马组团去灭了瑞典警察和他们的国家!及后来得知真相时,人家那一家三口已经在其他地方健康地玩得不亦乐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高铁座男事件尚未消退,网上又现高铁霸座男女,抢占靠窗座位还无理取闹。还有火车上无票抢占别人座位还要教育年轻人的无耻老太太。除了网上汹涌的道德评论之外,未见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作出有效回应。人们都在说这些人恬不知耻,为老不尊。但这引起现象的形成与我国缺乏培养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有关。这些事件充分说明,现代社会仅靠道德的自我约束是没有办法实现法治化的。这些事件所涉及的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问题。

无论是按照预约的时间到达宾馆,还是按照票面记载对号入座,都是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的体现,而这些均需要通过反复强制来引导人们来实现。只有让守规则的人受益,不守规则人受到惩罚才能形成人人遵守规则的局面。

而且,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在瑞典事件中,作为顾客,你应当遵守约定的时间,否则可能影响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对你的照顾就是对其他人的侵害。

在高铁火车上的霸座男女事件中,乘车人有按照票面记载的票号对号入座的权利,同时这也是义务。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有保障购票人按照票面记载的票号入座乘车的义务。当持票人的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铁路部门不能保障时,就已构成违约。而不按照票面记载乘车人拒绝按照乘务人员的要求入座时,已经对车厢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乘务人员有报告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障的权利。公安机关既有此权利,也应当履行此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

我国《合同法8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车票就是乘客和铁路部门形成合同关系的凭证。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持票人按照票面记载的座位号入座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至于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和乘客则是承运人的义务,这是我国《合同法》第301条明确规定的。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因此,在此情况下,铁路部门应当向不能提供票面座号的乘客承担违约责任,而铁路部门可以要求霸座人承担责任。

当然,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在其高铁或者火车上的秩序受到扰乱时,有请求公安机关保障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权利。而公安机关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不作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在此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则可能触犯我国刑法293条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如果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行为人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触犯我国刑法277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具体而明确的。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问题,总认为是小事,是小矛盾,柔性太多,而正是这些柔性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整个民族的习惯和素养,应引起高度重视!

道德的提升与法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不相矛盾的。不能将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用道德来评价。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的缺失导致上述事件成为必然。就象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乘客在飞机上不遵守乘务员要求,乱占坐位,偷开手机,购票购物插队,上公交车插队,开车上占用应急车道,随意插队,将车辆停放在自行车道、人行车道等行为都将是必然的事!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人们遵守规则,最后才能降低管理成本。如果没有强制力来保障规则的执行,必将导致该类行为的盛行,只能培养人们的投机意识,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2018920日于北京

近期引发国内网民高度关注的两件事值得我们反思。一是一家三口中国游客因提前到达宾馆欲霸占宾馆大堂沙发休息,因工作人员拒绝,开始采用国内惯用的,屡试不爽的妙招----一哭二闹上吊打滚撒泼,高呼“警察杀人了”!但是未曾想他们这种勇敢地“将无耻进行到底”的方法在国外行不通人家国外警察才不管你躺不躺,该怎么办就是怎么办,你敢躺我就敢抬,照样扔到该扔的地方去,对于这种无赖,有的是收拾你的手段,到处都有摄像头,还有执法记录仪,只要执法没毛病,你爱上哪闹上哪闹去。

可怜的是国内的广大网民们,在未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一通大呼小叫,恨不得立马组团去灭了瑞典警察和他们的国家!及后来得知真相时,人家那一家三口已经在其他地方健康地玩得不亦乐乎!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高铁座男事件尚未消退,网上又现高铁霸座男女,抢占靠窗座位还无理取闹。还有火车上无票抢占别人座位还要教育年轻人的无耻老太太。除了网上汹涌的道德评论之外,未见铁路部门和公安机关作出有效回应。人们都在说这些人恬不知耻,为老不尊。但这引起现象的形成与我国缺乏培养契约精神,规则意识有关。这些事件充分说明,现代社会仅靠道德的自我约束是没有办法实现法治化的。这些事件所涉及的绝不仅仅是道德问题,更重要的是法律问题。

无论是按照预约的时间到达宾馆,还是按照票面记载对号入座,都是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的体现,而这些均需要通过反复强制来引导人们来实现。只有让守规则的人受益,不守规则人受到惩罚才能形成人人遵守规则的局面。

而且,不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在瑞典事件中,作为顾客,你应当遵守约定的时间,否则可能影响其他顾客的合法权益,对你的照顾就是对其他人的侵害。

在高铁火车上的霸座男女事件中,乘车人有按照票面记载的票号对号入座的权利,同时这也是义务。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有保障购票人按照票面记载的票号入座乘车的义务。当持票人的该权利受到侵害时,如果铁路部门不能保障时,就已构成违约。而不按照票面记载乘车人拒绝按照乘务人员的要求入座时,已经对车厢的公共秩序造成影响。乘务人员有报告公安机关,要求公安机关采取措施保障的权利。公安机关既有此权利,也应当履行此义务,否则构成不作为。

我国《合同法8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该法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车票就是乘客和铁路部门形成合同关系的凭证。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持票人按照票面记载的座位号入座的义务,否则构成违约。至于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和乘客则是承运人的义务,这是我国《合同法》第301条明确规定的。

《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因此,在此情况下,铁路部门应当向不能提供票面座号的乘客承担违约责任,而铁路部门可以要求霸座人承担责任。

当然,作为承运人的铁路部门,在其高铁或者火车上的秩序受到扰乱时,有请求公安机关保障和恢复正常秩序的权利。而公安机关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不作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3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当然,在此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在此过程中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则可能触犯我国刑法293条规定,涉嫌构成寻衅滋事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另外,如果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行为人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可能触犯我国刑法277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具体而明确的。但是,公安机关遇到此类问题,总认为是小事,是小矛盾,柔性太多,而正是这些柔性严重地影响了我们整个民族的习惯和素养,应引起高度重视!

道德的提升与法律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是不相矛盾的。不能将依法享有和行使法律权利用道德来评价。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的缺失导致上述事件成为必然。就象动物园老虎伤人事件,乘客在飞机上不遵守乘务员要求,乱占坐位,偷开手机,购票购物插队,上公交车插队,开车上占用应急车道,随意插队,将车辆停放在自行车道、人行车道等行为都将是必然的事!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来保证人们遵守规则,最后才能降低管理成本。如果没有强制力来保障规则的执行,必将导致该类行为的盛行,只能培养人们的投机意识,增加社会的管理成本!希望此类事件不再发生!

 

                   2018920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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