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官网!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 13810150199
hongjia school
弘嘉学苑
遗嘱:“我也有些小个性。“——遗嘱说文(二)
发布时间:2023-08-19  发布者:  关键词: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订立的一些法定形式,但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并不存在百花齐放的状态,因而遗嘱纠纷的一些特点也比较简练、集中。下面我们来谈谈遗嘱纠纷的“小个性”。

 

一 、遗嘱争议类型集中

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遗嘱类型主要集中在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以及代书遗嘱。

据北京市二中院统计的数字也显示出——争议较多的案件涉及上述三类遗嘱。并非其它两类遗嘱不容易引起争议,而是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会采取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的形式,即使有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也很难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或者没有固定初步证据,也由于对这两种遗嘱形式要求更严格、举证更困难,不是一般人就能完成举证和加以证明的,因而更少为当事人采用,这样就很难诉讼到法院,所以轻易不要“以身试法”。

 代书遗嘱无效.jpg

二、非法定形式遗嘱名目繁多

除法定形式遗嘱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电子数据遗嘱(如微博、QQ空间、自媒体短视频等)、共同遗嘱以及在分家协议、承诺函、日记、书信等其他形式中的片段遗嘱,而效力认定却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做这些归纳和总结,对于敏感的律师来说是容易洞察出前瞻性的,而且这些归纳和总结是很具有现实价值的。前车之鉴的意义,胜过一万句说教和提示。之所以出现如此多类型的“遗嘱”并且引发争议后诉至法院,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发展,新的科技、新的载体、新的社交软件工具为人们提供了更大的表达空间,表达形式和方式也比以往更为丰富;另一方面还在于当事人对《继承法》的一知半解,甚至于“自作聪明”地创造“新型遗嘱”,以至于留下无数后患。

 打印遗嘱要件不可或缺.png

三、遗嘱能否成立、是否有效等成为案件审理难点

较为常见的遗嘱中,遗嘱效力争议集中体现在订立程序合法性、立遗嘱时遗嘱能力确定等等。尽管近年来一些立遗嘱人通过使用录像、医院诊断证明等方式,已经降低了当事人对遗嘱的质疑。但是,同时也提高了遗嘱的制作门槛(如怎样满足技术性、专业性、保密性等),当事人认为订立遗嘱容易,但其并不理解专业订立遗嘱的重要性!比如,没有专业人员的帮助(如见证律师)当事人希望在保密且附加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制作一份“如愿”的遗嘱,基本上已经不容易实现了。

涉及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争议中,往往是遗嘱人将全部财产或者大部分财产给付特定的一方,从而引起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不满,其他法定继承人必然会想方设法的“打掉”遗嘱,否认遗嘱的真实性几乎是所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纠纷案件中的统一答辩意见。即使诉到法院,在诉讼中因遗嘱订立的不专业,再加上当事人对举证规则、证据形式要件的不理解,即使依靠鉴定也不能使遗嘱继承人如愿。

 遗嘱见证杨来荣3_副本.png

不要认为自己经常被电影、电视、网络普法,就觉得已经精通了订立遗嘱的精髓,岂知经过一年、两年、三年(甚至更久)才审结的一个案子压制成20分钟左右的一个片段,会有多少不为人知的细节已经被“不得已”地剪掉了。作为律师的我可以不客气地告诉您:您连一知半解都达不到。


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
13810150199
在线客服
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Copyright ©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3944664859 京ICP备06030100号-4  网站建设: 博乐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