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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黑与白——法官VS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21  发布者:  关键词:刑事 弘嘉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的黑白认定

现在的法官和刑辩律师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对被告是否真的犯罪这件事上有多大的确信和把握。我干了8年法官,认定无罪的案件大概有20起左右,这其中我能肯定被告是无辜和纯白也就3-4件,绝大多数是由于证据不足,犯罪不能成立,也可以说接近于灰色的无罪。有些人会认为我胡说八道,虽然我们还没有明确提出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应该是一个大方向;刑事审判不是要求法官去判断被告可能是黑还可能是白,这不是概率的问题,作为定罪标准,法官心里必须明确断定嫌疑人就是黑的。

我们有些人美国的庭审电影看多了,以为我们的陪审员也像电影里一样。现在有些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我们要求这些不算专业的陪审员们根据被告的庭审情况和证据来判断是黑还是白,也够难为他(她)们的了。还有些被判无罪的被告,对于存疑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还不满意,认为名誉受损了,会向法院要个说法,要法院出一个清廉洁白、完全无罪的证明。我觉得这些不是法院能做到的,法官只能根据检察院或原告提供的举证来判断是否到达到了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如果陪审员或一般公众认为,不能证明纯白就该判有罪的话,我觉得几乎很少会有无罪判决。

法官和律师对刑事被告的不同感觉

这是我的个人体会,不对可以拍砖。一般从证据以及法庭上被告的态度方面,只要不是亲人或朋友,法官能体察或感觉被告无辜的情形可以说是很少见的。而律师不同,律师与主张无罪、冤枉的被告会有多次接触,所以会对这些人的冤情有更多的了解和确信。当然,很多情况下这些被告并不是被冤枉的,但也确实有让律师确信存在冤情的被告人。这种感觉法官是不容易形成的,很多法官最先考虑的是别被被告骗了,应该要冷静,法不容情。

一些代理冤假错案,最终成功通过再审获得无罪判决的律师大家都有同样的感觉。

律师在最初会见刑事被告的时候就相信对方是被冤枉的情况并不少见。所以有些律师会在几乎没有委托费的情况下,花大量的时间去争取再审,这些律师如果只是为了扬名是没必要这样付出,正因为认定被告确实是被冤枉的但却被关在牢里,所以才会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希望能救他出来。

与被告的距离越远,就越容易认为被告作为罪犯嫌疑人的一切是在撒谎。从这个意义上说,一般社会公众也会有这种倾向,法官也不例外。法官依法审理,其实是有义务发现被告无罪的事实根据的,但遗憾的是,很多法官更专注于如何识破被告的谎言,注意不被被告欺骗。法官与检察官是应该相互监督的,而不是彼此的延伸,如果陷入这种境地的法官,看证据的时候是不能客观的。即使是证明无罪的证据,也会想从有罪的观点去解释,这就会产生破绽,形成冤假错案。有些证据只反映中立的事实,也会被用来认定是被告的犯罪证据,这种倾向实际上一开始就认定了被告有罪,这对公正审理是有害的。

法官和律师对强制羁押措施的不同见解

还有就是对刑事拘留、羁押等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否实施,以及实施的期限,法官和律师的感受是不同的。

嫌疑人被逮捕后,如否认犯罪,一般会被拘留、羁押等待审查起诉,很多人不能取保候审,甚至超期羁押,最终被判决有罪的就直接执行收监,在这种长期的羁押状态下,因为忍受不了环境压力,有些人只能吐口供(供述犯罪事实)。有些群众认为既然是被冤枉了为啥要招认呢?这就是事不关己的风凉话了,其实我们的以前很多冤假错案都有嫌疑人的供述,而且有些定案还只凭嫌疑人的口供。

我当法官时候,心里会担心嫌疑人在外面隐藏销毁犯罪证据,串供或者逃跑,为防范风险,倾向于采取拘留、羁押等强制措施。但是做代理律师在与被告人多次会见后,会切实感受到违反法律规范的不适当的长期羁押对被告人的权利带来的伤害。律师的这种感觉,法官是很难体会到的,不仅法官,那些直接决定被告人拘留、羁押的检察官也是没有的。关于嫌疑人是否羁押和羁押期限,很多人看到的只是一张写有被告姓名的例行的、决定拘留、羁押的法律格式文书而已,盖章签字就是了。法院和检察院在羁押必要性方面的除了自查,也应该从另一个角度多听听律师的意见。

这番话让笔者有所感触,对王律师说:听了您说的这些,很受启发,也促人反思。法官和律师得时不时的换位思考才行啊。比如,让一些有法律实务经验的律师改行去当法官,或者让法院安排法官定期和律师开一些研讨会,通过这种交流,会能让彼此的法律人格和经历更加完整,对更全面的法治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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