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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析产、继承案件涉拆迁问题汇总一
发布时间:2019-11-29  发布者:  关键词:继承 房屋所有权人 拆迁

涉拆迁问题的析产、继承案件与我国宅基地制度密切相关,所涉问题呈现出政策性强、区域差别大的特点,适用法律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以及国家土地制度、拆迁政策等的协调统一,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多发领域。

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庭将析产、继承案件中常见的涉拆迁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对被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被拆迁安置房安置利益主体的确定、拆迁利益的分割、析产后给付义务主体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归纳说明。因篇幅较长,故分四期发布。

本期内容为:被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相关问题。

被拆迁的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如何确定?

1

父母为房屋所有权人

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的认定,原则上应当以宅基地使用权属登记为认定依据。如果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父母名下,该宅基地上房屋原则上应认定为父母财产,他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2

父母与子女共同建房的房屋权属

成年子女出资出力与父母共同建造,该子女是否对该房屋享有份额?

批示建房时父母与子女共同建房,成年子女出资出力与父母共同建造,且该子女同为批示建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该子女可以对该房屋享有份额。

成年子女在父母死亡后对房屋进行翻扩建,该子女是否对该房屋享有份额?

该成年子女在父母死亡后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翻扩建房屋原则上不认定为共有,如果该子女不具有共居子女要件,则翻扩建后的房屋仍然认定为遗产。

 

拆迁安置时与父母共同建房的子女已分家另过,是否应认定为对房屋享有份额?

农村家庭中部分子女与父母分家另过;部分子女与父母共为一户且未新分宅基地。父母死亡时,已分家另过的子女主张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继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释明当事人可对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折算价值主张继承。

上述分家另过子女仍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未取得宅基地的,主张相应宅基地上房屋权利的,应予支持。

如果上述农村房屋拆迁,有共居子女的情况下,因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仅有共居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其他子女只能就宅基地上属于遗产的房屋拆迁利益进行继承。

无共居子女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可继承土地上之房屋以及通过继承房屋取得所在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拆迁利益,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批示建房时子女未出资出力,对房屋是否享有份额?

批示建房时子女同为批示建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但建房时该成年子女未出资出力,一般不认定该子女对该房屋享有份额。

 

3

宅基地内子女单独建房的房屋权属

被继承人死亡后,未经继承人同意,擅自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屋进行翻扩建的,不影响已确定的该宅基地上房屋遗产份额划分。

继承人有权要求上述擅自改扩建人承担回复原状、赔偿损失等责任,但实际居住管理房屋的继承人出于居住使用、维护管理目的对房屋进行翻扩建的除外。

 

4

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性质

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是否一律认定为帮助行为,不能形成共有关系?

对宅基地房屋翻扩建存在贡献的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贡献人与宅基地所有权人达成建房协议的,应以双方达成的意见为准;如果贡献人仅因父母子女等亲情关系出资出力的,一般认定为帮助性质,其不与宅基地所有权人形成共有关系。

5

在房屋翻扩建中出资出力的认定

当事人主张自己在房屋翻扩建过程中有出资出力,提交建筑材料购买收据、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对于该类证据证明效力及证明标准如何认定?如认定有出资出力,其性质如何认定,有无财产利益?

对于当事人主张自己在房屋翻扩建过程中有出资出力的,应结合其家庭结构、生活状态、建房时其的工作收入情况等并结合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综合予以认定。

对被继承人生前宅基地上房屋翻扩建确存在贡献的人,据此主张享有宅基地上房屋共有权或增加相应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其据此主张的相应补偿请求,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应证据,尊重风俗习惯,从公平角度出发,在判断法律关系性质属于亲属间无偿帮扶亦或债务等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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