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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加强律师见证行为法律效力立法,利国利民
发布时间:2019-12-11  发布者: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律师见证|立法
关于加强律师见证行为法律效力立法的建议




律师见证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对一定范围的民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的法律行为。通过律师见证,使当事人诚实守信,增强履约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律师见证是律师主要业务之一,特别是对于涉及房产的遗嘱见证,因其办理材料简略、律师法律服务专业及收费合理等优势,针对老年人群体的需要越来越大。但是由于律师见证行为的法律效力并未明确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往往遇到坎坷。通过一则案例分析:  2010年,张先生的父亲聘请两位律师办理了律师见证遗嘱,该份遗嘱将老人唯一房产处分给张先生继承。可等到张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张先生去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时,却被告知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而当张先生拿着遗嘱到公证处询问时,公证处又以无法对遗嘱的真实性进行确认予以拒绝。虽然在本案中,张先生最后通过诉讼最终确认了遗嘱的真实性,并凭借判决书进行了房产过户,但是诉讼终究存在不确定性,张先生如果因为证据不全,很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丧失继承权,这与立遗嘱人的意愿背道而驰。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通过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五种方式订立遗嘱。对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为:“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  由此可见,律师代书遗嘱并予以见证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生效要件,应当作为房屋遗产继承过户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目前的实际操作中,房产继承却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这显然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背离。而目前房产交易中心所依据的文件为《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该文件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是一个“内部文件”,没有对外法律效力。而正是这样一份“内部文件”轻易消灭了律师见证行为在房产继承事项中的法律效力。  为此,建议应当进一步加强律师见证行为法律效力的立法,特别是针对涉及面较广的遗嘱见证业务,以此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消除立遗嘱人及委托人的顾虑,避免公证业务垄断,从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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