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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析产、继承案件涉拆迁问题汇总(三)
发布时间:2020-01-08  发布者: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被拆迁安置房安置利益主体

(转载于北京一中院)

1

以有效宅基地面积1∶1置换

以有效宅基地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时哪些人享有安置利益?只对被拆迁人?被安置人是否享有房屋安置利益?

拆迁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既对物(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又对人(被安置人口)。在采取一比一置换的拆迁政策下,作为家庭成员的被安置人应享有一定的房屋安置利益。



2

以被拆迁安置人数确定优惠购房面积

以被拆迁安置人数确定每人享有X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时房屋权利人范围?针对所有被安置人,还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人?

对超出的安置面积,如何认定性质,是否属于被安置人的共同利益?

以被拆迁安置人数确定每人享有X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面积时房屋权利人范围,针对所有被安置人,也就是以人口计算安置房屋面积的成员。对超出的安置面积,应结合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原有被拆迁房屋房屋来源认定其性质。



3

宅基地面积置换和优惠购房面积均有     

既有宅基地面积置换又有优惠购房面积时房屋权利人范围?

一般而言,宅基地面积置换与人均优惠购房面积只能二选一。如果既有宅基地面积置换又有优惠购房面积,则应结合拆迁政策、拆迁协议、原有被拆迁房屋房屋来源认定其性质。



4

城镇棚户区腾退改造

以房屋建筑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

城镇棚户区腾退改造以房屋建筑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时哪些人享有安置利益?

城镇棚户区腾退改造以房屋建筑面积1∶1置换定向安置房,根据原有公房的承租人、共居人口的情况等因素,考虑共居人口的利益。



5

以房屋建筑面积置换定向安置房

以房屋建筑面积置换定向安置房时,如果被拆迁房屋中含有父母份额(经确权),父母于拆迁之前死亡,原有房产作为遗产经安置房转化后,遗产份额所体现的利益应体现在哪些部分中?其他子女只能就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进行继承? 安置房屋是否只能分给被安置对象?

相关拆迁利益的继承实际上是作为遗产的相关房屋及宅基地利益的转化。不能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直接作为获得补偿的根据。但是,关键问题是界定遗产的范围。考虑被继承人生前有无共居子女,即符合三个要件:1、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2、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未另行分配其他宅基地。确定后,分别处理:

1、有共居子女的情况下,因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发生继承,仅有共居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的拆迁利益,其他子女只能就宅基地上属于遗产的房屋拆迁利益进行继承。

2、无共居子女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可继承土地上之房屋以及通过继承房屋取得所在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拆迁利益,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但部分子女擅自将宅基地上旧房完全翻建的情况下,还是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就房屋重置成新价,仍应考虑新房中包含了旧房的部分残值,对未参与翻建的子女酌情分割新房中旧房残值所占重置成新价的份额。



6

被拆迁房屋价值起算点

分家析产时拆迁安置房屋价值认定问题,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被拆迁房屋价值起算点为哪一个?①协议签订时房屋的价值;②交购房款时;③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时;④当事人起诉一审审理中。

分家析产时拆迁安置房屋价值认定问题,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拆迁利益,被拆迁房屋价值起算点为:当事人起诉后在一审审理中确定价值起算时点。



7

房屋无产权证无法评估鉴定,

询价方式及依据?

可以结合周边产权房的中介价格,在此基础价格之下,回购价格之上,考虑该房屋的新旧程度、产权办理情况酌情确定价格。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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