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的大股东)经常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来注销公司,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许多人错误地认为只要清算组登报公告了,经过两个月,然后通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程序就合法了。也有的人错误地将注销公告等同于债权申报公告,这些都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程序更多的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公司章程不能有与此相反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据此规定,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均是清算组的义务。而且,清算组是应当通知,而不是可以通知。
结合“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的规定,就算是清算组口头通知了债权人,该债权申报债权的时间也是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只有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才是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以其他方式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及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均为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根据前述规定,就是书面通知了债权人,仍然应当履行公告义务。且,未接到通知的原因不能是清算组未通知导致的,只能是清算组联系不到债权人,无法通知到时才能免除其通知义务。否则,在能通知到债权人的情况下,清算组故意不通知,仅仅是公告的,不能免除其责任。
基于上述规定,清算报告只能公告后的105天后作出,而不能在此期间内作出。否则,是不合法的。
笔者最近办理的清算案件中,发现在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大股东控制下的清算组经常采用不通知债权人,仅仅通过报纸公告,并在公告60日结束后迅速通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希望广大债权人投资或者交易时作好尽职调查,选择好的对象。在投资或者交易之后时时关注其动态,特别是对那些经营异常的债务人,一个月半月左右到其经营地查看一次,或者在网上搜索一下,看看有没有公告之类的内容,以便及时主张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