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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办公司,因大股东意见相左起诉解散!法院判决,不予解散
发布时间:2022-12-26  发布者:弘家成诚  关键词:

>>>>高校出版社为公司大股东,就选择何审计公司、评估机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散某读公司;2、判决某读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2015年8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高校出版社占公司股权比例的51%,天津某读公司占公司股权比例的49%(注:现某读公司49%的股权由自然人何某某持有)。

 

>>>>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政策解读>的通知》。其中《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政策解读》第五条载明,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方式包括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集中监管四种。

 

>>>>2020年11月23日,某读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高校出版社、何某某均派代表出席会议,股东会由崔某某主持。会议中,二股东就选择何审计公司、评估机构对高校出版社所持51%股权转让进行股权评估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弘嘉律师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道,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高校出版社认可某读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且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某读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在高校出版社起诉本案前,某读公司已于2020年11月23日依法依章程召开了股东会,并无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也不存在股东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某读公司二股东虽就选择何机构对高校出版社的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但公司经营过程中,各股东不能就股东会决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也属常有情形,不能据此认定某读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某读公司作为校办企业需改制,并非必须通过将其解散的方式解决,且现公司股东已达成一致意见以高校出版社转让股权的方式与某读公司脱钩剥离。因此,高校出版社要求解散某读公司理由均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

 
>>>>经过弘嘉律师不懈努力,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高校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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