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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的担任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12  发布者:弘嘉律所 吕西锋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法律责任|弘嘉律师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于法定代人的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实践中法定代表人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因此,公司在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时应当格外慎重,并坚决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聘任、任命及登记,同时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公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只有公司自己才最了解自己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应由公司在衡量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后,选出合适的人选。但不论决定由谁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及产生程序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我国《公司法》第44条、第45条、第47条、第59条、第50条、第98条、第9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经理、副经理的产生方式及相应的职权。从以上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可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只能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而不能是副董事长或副经理。
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个别公司出于各种原因让副董事长或者副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未经严格审核的情况下即将其予以登记。在该情况如何处理法律规定与现实的矛盾是一个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合法成立的公司,虽然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果,但却影响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



由于在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民法总则》第61条)。
因此,如果副董事长,副经理作法定代表人后,董事长或(总)经理想代表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活动时则需要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给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带来不便。从而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
一旦存在这种情况,为了避免给公司的生产管理和经营活动造成不利的影响,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1、将已经登记的副董事长或副经理选举或任命为董事长或经理;2、亦可通过变更登记的方式,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董事长或经理。以保证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避免出现法律纷争。


法律引用: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免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而原法定代表人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零七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合同法》


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民法通则》


第43条 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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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智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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