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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岁老人的律师见证遗嘱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5-21  发布者:立遗嘱找弘嘉  关键词:遗嘱,弘嘉遗嘱,弘嘉见证,继承,遗嘱继承,立遗嘱找弘嘉

........这是一个郑老先生之女郑女士与后妈汤某争夺遗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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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老先生2018年4月11日死亡,名下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有套房63平米当时市值471万。郑女士持律师见证下订立有关遗嘱继承的《声明》,要求按遗嘱继承郑老先生所属房屋份额。立遗嘱时当时郑老先生已经84岁,汤某提供郑老先生的住院病历,该病例中有“理解力差、答非所问”、“计算力、定向力、注意力不配合”以及“器质性遗忘综合征,主要表现是有认知功能障碍,记忆力衰退”等记载,但法院认定上述记载并不等同于郑老先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郑女士所持律师见证的“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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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称对老人都尽到赡养义务,均有人证、物证等证据,法院认可双方尽到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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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系郑老先生和汤某婚内所购,现汤某生活在该房屋,根据该房屋取得及使用现状,本院认为该房屋归汤某为宜,汤某应根据该房屋市场价值给付郑某折价款23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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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不服,二审要求房屋按法定继承,认为郑老先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从北京中医药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复印的2008年12月至2009年1月郑老先生的住院病历,该病例中有“理解力差、答非所问”、“计算力、定向力、注意力不配合”以及“器质性遗忘综合征,主要表现是有认知功能障碍,记忆力衰退”等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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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院不予采纳,维持原判。

........汤某不服,又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1)本案所涉及的律师代书遗嘱存在各种问题且不符合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应依法认定无效;(2)原审法院认定郑有信在相关遗嘱中描述了对涉案房屋的处分意见,支持该认定的证据材料存在造假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此没有查明;(3)被继承人郑有信在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其订立的遗嘱应属无效遗嘱。法院认为汤某能举证见证人为利害关系人。汤某提出郑老先生遗嘱中房产地址和面积有瑕疵,法院认为郑老先生仅此一套房,遗嘱中瑕疵不影响郑老先生的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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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北京市高院判代书遗嘱有效,维持原判。

遗嘱见证杨来荣3_副本.png

........律师见证遗嘱己考虑各方面的法律风险因素,法院在认定遗嘱有效性上还是有其客观性。也充分说明一个问题,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来做。立遗嘱找弘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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