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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红婵的奖金谁可以使用和支配
发布时间:2021-09-16  发布者: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法定代理人,监护权

最近火爆全网的跳水运动员全红婵,短短38天时间连续取得三块含金量极高的金牌,直接的奖金保守会七百万以上。如果后期根据规定接广告的话,收入更高。这么多钱对于一个家庭一般,刚满14周岁的小姑娘,就是巨款,小姑娘显然还没有管理和使用这笔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这些钱谁有权来支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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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涉及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问题。看看我国《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全红婵只有14周岁,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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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虽然是世界冠军和全运会冠军,获得的奖励也很多,但是,在法律上,她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譬如取得各种奖金,收益,为日常生活购买衣物等。但是,如果是购买房屋、捐赠、出借等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否则是效力待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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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27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全红婵要处分这些奖金的话,需要由其父母代理或者经其父母同意、追认。当然,由于这些奖金和收益在法律上属于全红婵所有,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虽然有权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却不能侵害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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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34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第35条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而根据《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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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全红婵获得的奖金,在法律上属于她自己的,但由于她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而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虽然享有代理权,追认权,但是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除为维护全红婵利益外,不得处分这些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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